教學現場中,學員常常問我:為什麼在投保人身保險時,明明簽了名卻還是會產生糾紛?這通常是因為忽略了保險法中關於「誠信」與「程序」的關鍵規定。
理解保險契約中的解釋原則 (第54條)
在保險法規中,《保險法》第54條 是保護消費者的重要防線。該條文規定,保險契約之解釋,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;如有疑義時,應作「有利於被保險人」之解釋。
這意味著,如果保單條款寫得模糊不清,法律上通常會站在保戶這一邊,這也是許多理賠爭議判決的核心依據。
解析常見考題陷阱:停效與復效
在人身保險考試中,「停效期」的概念設計非常巧妙。例如,考題常問:「若投保人未按時繳納保費且經過寬限期,契約效力如何?」
根據 《保險法》第116條,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,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者,保險契約之效力「停止」。注意是「停止」而非「終止」,在停止效力後兩年內,要保人仍有機會申請「復效」。
易錯考題解析
考題:若投保人未於寬限期內繳納保費,且保單無自動墊繳,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?
- A. 立即終止契約
- B. 停止契約效力 (正確答案)
- C. 視為契約失效
- D. 沒收已繳保費
保險利益:防止道德風險的機制 (第16條)
保險法中另一個關鍵概念是「保險利益」。《保險法》第16條 規定了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利害關係(如家屬、生活費仰賴者、債權人等)。若缺乏保險利益,該保險契約將失去效力。這在實務上是為了防止有人惡意投保他人生命來獲取不當金錢。
掌握投保流程的實務技巧
在投保過程中,除了了解法條,還需掌握以下操作技巧以避免失失:
- 正確行使「契約撤銷權」:收到保單後翌日起算十日內,有不滿意的地方可以無條件撤銷並退還保費。
- 誠實履行「告知義務」:避免因隱瞞病史導致日後理賠被拒。
- 確認「受益人」指定:避免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,保險金變為遺產而需申報遺產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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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人身保險的世界裡,了解 第16條 (利益)、第54條 (解釋原則) 與 第116條 (停效),就能避開 80% 的常見陷阱。保持誠實投保,並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,才能讓保險成為真正的後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