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保險證照課堂上,學員們經常會提出這樣的問題:「為什麼保險條款讀起來這麼繞口?」這是因為保險合約是法律契約,每一個動詞背後都代表著明確的權利與義務。透過實務案例的拆解,我們可以更清楚地掌握這些關鍵要素。
保險合約的核心要素:對價與合意
保險合約的本質是「有償契約」。根據《保險法》的法理,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,而保險人則負有在事故發生時擔負賠償之義務。這種權利義務的對等關係,是所有保險契約的基石。
典型案例分析: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(第64條)
想像這樣一個情境:小周在投保健康保險時,未向保險公司告知自己過去兩年內的重大病史。當他事後申請理賠時,保險公司以其違反「據實告知義務」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。
這是 《保險法》第64條 的典型應用。法律要求要保人在訂約時,對於保險人所書面詢問的事項,應據實告知。若有故意隱匿或遺漏,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,保險公司在知悉後一個月內是有權「解除契約」的。
考題陷阱:多重保險與不當得利
在考試中,許多學員常在「複保險」的問題上出錯。例如,試題可能問及:「若被保險人為了同一保險利益購買了多份財產保險,應如何處理?」
根據 《保險法》第35條至第38條,複保險必須通知各保險公司。如果是惡意複保險,契約可能是無效的;如果是善意複保險,各保險公司則按比例分攤損失,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。這是為了避免「不當得利」原則。
例題精選:理賠計算
考題:被保險人A購買了兩份財產保險(善意),保險金額分別為50萬與30萬。若實際損害為40萬,保險公司應如何賠付?
- 正確邏輯:保險公司合計賠付 40 萬(實應按保額比例分擔),絕非領到 80 萬。這就是「損害填補原則」。
條文拆解:理賠金給付期限 (第34條)
理解保險人的義務時,《保險法》第34條 是絕對的必考題。法規規定,保險人應於證明文件交齊後,在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;若無約定期限,應於十五日內給付。若逾期則需給付年利一分(10%)的遲延利息。
常見誤解: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(第65條)
許多學員誤以為保險理賠隨時都能申請。事實上,《保險法》第65條 規定了非常嚴格的「兩年時效」。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,自得請求之日起,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。這個數字「2年」在考試中出現率極高,務必牢記。
了解更多保險法規與考題解析,請參考我們的 考試專區 與 AI 助教。
透過這些核心條文(第34、64、65條)的解析,相信大家對保險契約的運作有了更明確的認識。掌握這些考點,不僅能提升測驗成績,更能保護自己的保險權益。想要加強學習效果,歡迎參考 課程資源。
